日前,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两岸影视产业合作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版)》(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两岸影视产业合作发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原实施意见的基础上优化提升,同时对两岸影视产业合作发展实施方案进行深层次的解读。 修订版的《实施意见》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需要在平潭办公的天数作出调整。原实施意见指出对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达5万元及以上,且每年在平潭常住办公180天以上的企业股东。修订版的《实施意见》在时间上做了新的规定,要求在平潭常住办公天数要在120天以上。 修订版中所涉及的常住办公时间均调整为120天,缩短了企业股东、高管和专业人员在平潭的时间。大大降低了奖补的门槛,进一步增加政策的普惠性。同时调整了由区内企业申报与出品的项目的奖励力度,并在《通知》的最后,还增加了享受优惠政策的影视相关企业做了迁离时间的限定,以减少操作风险。修订版的《实施意见》有效期限5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实施细则》的印发,是为规范平潭区内针对影视文化及相关产业扶持和奖补政策的实施工作。《实施细则》中所涉及的企业为在平潭区内注册,且于2017年7月1日后在平潭进行影视作品拍摄制作的影视文化及相关企业。 在奖补申报流程上,《实施细则》指出,奖补申报时间原则上企业纳税奖励每季度申报总现一次,申报时间为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企业投资额补助、企业影视项目补助及其他各类奖补每半年申报兑现一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到7月31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至1月31日。 为了加快平潭影视产业集聚,《实施细则》支持台湾同胞在平潭设立影视行业相关的社会团体法人。鼓励台湾影视同业公会在平潭成立分支机构,经认定予以10万元办公经费补助,公会人数达到3万人以上的额外奖补20万元。还会放宽对落地在平潭的影视企业与台湾企业合作项目中资金、人员比例等条件,支持设立两岸合作影视艺术教育和培训基地。 对于办公租房补助,《实施细则》指出,奖补对象为落户区影视文化产业基地(园区),并与区影视产业服务机构签订5年及以上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并实际运营的影视相关企业。《实施细则》强调,企业在享受补助期间不得转租、转让,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违者收回所有奖补资金并列入黑名单。 《实施细则》还针对两岸高校大学生毕业影视作品补助、优秀作品奖励做了明确规定。(记者 何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