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余文新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18-01-11 16:53 来源:大武夷新闻网 责任编辑:杨龙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规定》第八条规定,鉴于监察体制改革原因,南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接受余文新辞去南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南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鉴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自本决定通过之日起,余文新的南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大武夷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