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漳州市出台《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重点解决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三个问题”。 一是针对乡镇船舶“是什么、有哪些”的问题,对乡镇船舶作出定义和分类,明确规定乡镇船舶特指未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在册管理、事实存在并从事海上相关生产经营性活动的机动船舶(包括艇、排、筏等),具体分为涉鱼船舶、交通运输船舶、旅游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四个类型。 二是针对乡镇船舶“谁来管、管什么”的问题,规定了县乡两级政府、村(居)委会、相关行业部门以及乡镇船舶所有人、实际控制人和从业人员在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明确了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和行业责任。比如,在管理方面,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乡镇船舶的行政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承担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的属地责任,履行18条具体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部门负责业务和技术指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理安全”的要求,安办、海洋与渔业、海事、边防、经信、工商、旅游、体育等部门各履相应职责。 三是针对乡镇船舶“怎么管、用啥管”的问题,对乡镇船舶管理机构、队伍、制度和监控平台建设,以及乡镇船舶定位终端等安全设备配备、安全技术状况确认、安全行为规范、责任追究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比如,在队伍建设方面,明确规定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要有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和2至5名的专职人员。沿海重点渔村至少配备1名村级专职船管员;在监控手段方面,明确规定船东(船主)要按照使用定位终端,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乡镇船舶预警监控平台,并对乡镇船舶实行实时监控。( 漳州新闻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