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系三元人,于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违反国家金融制度,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熟人介绍等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组织民间标会,以每股人民币300元,标息人民币50元-180元不等,发展会员4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128805元。 标会期间她多次通过冒用其他会员名义参与标会,2014年11月23日,张某某因无资金归还冒标会员会款欠款逃匿,导致会员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28710元。2016年1月15日,张某某主动向三元公安投案。 温馨提醒: “标会”是一种十分古老的信用互助形式,形式多样,在民间有多种叫法,但实质上都是一种民间现金借贷形式。 随着社会发展,经济日趋活跃,资金需求量增大,近年来,“标会”活动愈演愈烈,参与会众越来越多,融资金额也越来越大,“标会”的利息越来越高,大大超出了互助性质范畴,演变成高风险的高利借贷。 不少“标会”实际上已成为非法集资行为,行为人已涉嫌构成犯罪。这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人切莫被高息所诱惑而陷自身的财产于风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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